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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港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1 17:25:22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当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股份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下列期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
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
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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