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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鸿万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1 17:13:47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且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指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未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 A 股或者 B 股;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应当明确。如设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 1 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增持数量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有)。如设置固定价格或者价格区间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并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格的调整方式;
(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且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九)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十)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一)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 30%至 50%之间的,明确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 2%;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过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 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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