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股份:永兴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8 18:14:09
证券代码:601033 证券简称:永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8项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包括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删除《公司章程》涉及监事会、监事的相关内容;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及其他修改内容。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章程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统一
调整为股东会,仅涉及表述调整的修订,
下表不再单独列示)
监事、监事会 (删除公司章程中所有涉及监事、监事会
的相关内容,仅涉及条款内容删除的修
订,下表不再单独列示)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 为维护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修订前 修订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
书。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
“《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 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数量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
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
理费中列支。
新增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
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
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
责任。
新增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
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
治企业。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