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环境:高能环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8-08 17:07:34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5-061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 回购股份金额: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且不
超过 15,000 万元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公司后续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80 元/股(含)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
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股份计划。
若上述主体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因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已回购未授出股份将被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卫国先生向公司董事
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
(二)2025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5/7/25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2025 年 7 月 24 日~2026 年 7 月 23 日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5/7/10,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卫国先
生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10,000万元~15,000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其他: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8.80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11,363,637股~17,045,454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
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75%~1.12%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7538605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维护公司价值,提升股东权益,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如果在此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公司管理层可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3、如公司董事会因充分正当事由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后续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在回购股份完成之后三年内未能实施或未能全部实施上述用途,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将未使用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具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2、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且不超过 15,000 万元,最终回
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成或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资金总额为准。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8.80 元/股,回购金额下限 10,000 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1,363,63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按回购金额上限 15,000 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7,045,454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不超过人民币 8.8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员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和上限人民币 15,000 万元,回购
价格上限 8.80 元/股进行测算,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 (%)
有限售条件 0 0 11,363,637 0.75 17,045,454 1.12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 1,523,234,457 100.00 1,511,870,820 99.25 1,506,189,003 98.88
流通股份
股份总数 1,523,234,457 100.00 1,523,234,457 100.00 1,523,234,457 100.00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公司总资产约为
2,703,410.09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945,254.93 万元,货币资金
为 184,199.03 万元。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5,000 万元测算,回购资金分别约占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的 0.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59%,
货币资金的 8.14%,占比均较低。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研发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公司本次实施股份
回购,未来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一定的压力,公司将结合货币资金状况和市场
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择机支付回购资金和实施回购,具有一定实施弹性,不
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
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调动公司员工的积
极性,提高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
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在
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
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
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
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主体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增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