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体育:对外投资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8 16:21:48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
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投资决策领导小组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
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并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
定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
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等的
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
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除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等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或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款或者第(五)款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额。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进行以股
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及期限,并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 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 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
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报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短期投资规
(三) 财务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货币资金账
户;
(四) 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投资决策领导小组确认后,可申
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五) 投资决策领导小组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报董事会、
股东会审阅。
第十九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
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 2 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
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
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
增资。
(一) 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投资。
(二)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
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长期投资程序:
(一)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
察;
(二)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
告);
(三)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门和总经
理;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运作及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
增加投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
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
分析论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达到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达到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
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
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