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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8 16:21:40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相应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为“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及时存至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
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集资金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承诺的计划实施,项目执行部门或单
位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该计划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备案,总经理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具体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履
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支出,均须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项目执行部门或单位提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确认后报财务部,财务部审核后,由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核通过后予以付款。
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
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信息。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
第二十条 公司以原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
以募集资金置换原自有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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