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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纬新材:上纬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07 17:28:37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
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
本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
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成员为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主任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必要时可聘请专
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
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其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
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
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
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
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 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 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
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
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 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 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五) 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
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
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
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
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
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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