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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6 18:49:37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5-033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
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1.根据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相应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删除。

2.结合目前公司职工人数、董事会构成及任职情况,为维护
公司职工合法权益,拟调整董事会结构,不再设置副董事长职位,
新设 1 名职工董事,并增加职工董事相应条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的相关规定,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将该议事规则更名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时拟将《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中
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规范为“股东会”。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具
体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修订前 修订后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政函〔1998〕 公司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政函〔1998〕
53号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吴忠仪表股 53号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640000000005475。 91640000228281734A。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 修订后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责人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 务负责人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的有 第十三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的有
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 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 动,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保落实。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修订前 修订后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国资监管部
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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