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惠电子: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06 18:29:29
证券代码:833509 证券简称:同惠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1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3.16:《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提案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
交易日。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
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九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十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
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一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
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
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
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