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6 18:02:06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5-037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8 月 6 日,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预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一定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条 为维护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1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3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5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委员、
委员、股东、党支部委员、董事、监事、 股东、党支部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 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 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6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7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8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9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
10 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
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
票: 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11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转换为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12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13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它高级管理人 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14 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 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 本公司的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股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15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6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应当与中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