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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复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6 16:57:04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 2025-038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公司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自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发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挥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章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上市 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上市公司治
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国共产
《中国共产党章程 》( 以 下简称《党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3.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5.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7.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8.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9.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679,346,94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679,346,94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
10.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11.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
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
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1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份;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公司可根据本章程并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优先
股具体发行条款回购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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