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淼科技: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5 18:07:44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9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022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
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未收到异议。详见 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
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51)、《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52)。
2.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2 年 8 月 5 日,公司发布了《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
果公告》。公司完成了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25,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
记手续,登记日为 2022 年 8 月 3 日。
4.2022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回购注销 1 名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3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其中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1.00 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6);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
了《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7. 2023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723,800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回购注销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77,000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回购注销 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3,200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4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
审议通过《关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定向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回购注销 68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36,250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其中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1.00 股。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明
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2);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
露了《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12.2025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589,875 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2 年 8 月 3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届满。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89,875 股。
(二)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行使权益条件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
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除限售条件。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
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68 名激励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5.对公司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除限售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
的;
7.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由公司回购;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
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
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