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化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5 17:06:20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25-046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化能源”)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相关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 年修
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
置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
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予以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汪建平先生、马小琴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及相关提示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
根据《公司法(202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值,每股票的价值人民币 1 元。 每股票面价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2,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各发起人的出
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原 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原华芳实业总公司)认购本公华芳实业总公司)、张家港市塘桥福利毛织厂、 司 10,000 万股股份, 以经营性净资产方式出资,出
张家港市青龙铜材厂、张家港市塘桥开花厂、 资时间为 1997 年 9 月;
张家港市光大电脑印刷厂,除华芳集团有限公 张家港市塘桥福利毛织厂认购本公司 2,000 万股股
司(原华芳实业总公司)以经营性净资产出资 份, 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7 年 9 月;
外,其他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7 张家港市青龙铜材厂认购本公司 450 万股股份, 以
年 9 月。 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7 年 9 月;
张家港市光大电脑印刷厂认购本公司 30 万股股份,
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7 年 9 月;
张家港市塘桥开花厂认购本公司 20 万股股份, 以
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7 年 9 月。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356,879,522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 1,356,879,522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或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为公司利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任何资助。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准的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
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转让。公司对股份限售期限有较长时间约定的,从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对股份 其约定。
限售期限有较长时间约定的,从其约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不得转让,对股份限售期限有较长时间约定的,从其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股份限售期限有 约定。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较长时间约定的,从其约定。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东持有的股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