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化能源: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5 17:06:20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同样适用本办法,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是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完成专用账户开设工作。专用账户的设立情况应按照
证券监管机关的规定及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募集资金及 时、完整地存放于专项账户内。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财务中心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帐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协议签订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百分之五的,可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