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4 20:33:56
证券代码:430564 证券简称:天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
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
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担保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重大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
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时,关联方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债权人的名称;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的相关资
料(如有);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
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由财务负责人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批准。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表决申请担保人的
情况,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五)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
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申请担保单位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则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业务的控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收集、分
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担保相关部门 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对于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公司应 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
对外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和董事会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
同。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后及时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
同约定的事项明确。重要担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 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
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
时,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约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债务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及时办理抵押
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
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担保合同应当妥善保管。公司在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和其他债务、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和董事会。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八条 当发现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单
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同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单位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
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
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
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
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2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
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 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责任人向公司承担相应数额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视公司的损失、
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
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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