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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科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蓉蓉)

公告时间:2025-08-04 19:42:22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恒科技
股票代码:600288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司法拍卖,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2025年8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 资金来源......9
第六节 后续计划......10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3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4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5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16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18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9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蓉蓉
大恒科技、公司、上市公 指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 指 郑素贞
制人
青岛中院 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流
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的权益变动行为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第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李蓉蓉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2051975***********
住所和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主要任职情况
任职单位主 任职单位注册 是否与所任
起止日期 任职单位名称 担任职务 营业务 地 职单位存在
产权关系
宁波金海后勤服
2018年至今 中层干部 企业服务 宁波市海曙区 无
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二、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已披露的司法拍卖事项外,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或拟发生股份增减等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7,4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2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29%。本次权益变动过程如下:
根据青岛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2)鲁02执924号之二十一】、《拍卖通知书(第一次)》【(2022)鲁02执924号】,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公司收到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02执924号之二十八】,裁定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票登记过户手续。解除公司的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冻结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司法拍卖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将变化如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李蓉蓉 0 0% 27,460,000 6.2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司法拍卖所涉及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处于被冻结的状态。
根据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公司的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冻结措施。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的公司股份完成过户后,均为无限售流通状态,不存在权利受限制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涉及资金总额为361,684,931.67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及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5年7月28日完成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
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的明确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产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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