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乐鑫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4 19:12:30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
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
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
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
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
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