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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乐鑫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04 19:12:30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
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
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
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
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
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
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
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
存,保存期限为至少 10 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
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
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
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
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
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
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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