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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4 18:35:53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7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9:《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
定应当报告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本条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以下关联交易,应当在发生之前报告:
1、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2、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相关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
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公司股份达到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或信托方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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