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成电子: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换届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4 18:30:36
证券代码:837821 证券简称:则成电子 公告编号:2025-100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
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换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审议并通
过:
选举薛兴韩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该人
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5,963,859 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228,890 股,共计占公司股本的 43.5038%,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蔡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该人员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766,272 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852,864 股,共计占公司股本的9.1204%,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王道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该
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9,604,312 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21,441 股,共计占公司股本的 15.1962%,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刘旭南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该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8,111 股,占公司股本的 0.0275%,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魏斌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该
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192 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62,351 股,共计占公司股本的0.3416%,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二、聘任内审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的基本情况
聘任程雨菲女士为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朱佑红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合规性说明及影响
(一)换届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本次换届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财务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换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换届为任期届满正常换届,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正常发展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四、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查后认为: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岗位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将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聘任财务负责人的履历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魏斌先生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符合财务负责人岗位资格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相关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聘任魏斌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六、相关风险揭示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换届离任人员情况
继续担任其他职务情况(含
姓名 不再担任的职务 职务变动原因
控股子公司)
王刚 董事 届满到期 不再担任董监高职务
魏斌 董事会秘书 届满到期 董事、财务负责人
刘旭南 证券事务代表 届满到期 董事会秘书
上述人员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王刚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董事,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如下:
1. 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人将尽量避免与股份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确定;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从事或参与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将督促本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3. 关于对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等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要求公司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等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 10 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等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关于履行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为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外,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同时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若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5.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承诺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 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2)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含第 18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
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含第 12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款的约束。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审议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本人通过公司披露自愿限售的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票限售。(4)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