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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赛生物: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1 18:46:05

证券代码:688065 证券简称:凯赛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8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
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1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其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选举新的董事长。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3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4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5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6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7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8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的 总数为 35715.5979 万股,面额股的每
持股数量和股本结构如下: 股金额为 1 元。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
的持股数量和股本结构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股计划的除外。
9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为公司利益,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通过,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10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1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 股份的活动。
司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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