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立: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1 17:30:07
证券代码:688205 证券简称:德科立 公告编号:2025-037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68,949,442股。限售期为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之日(即 2022 年 8 月 9 日)起 36 个月。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8,949,442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8 月 11 日(2025 年 8 月 9 日为非交易日,
上市流通日顺延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6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市德
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31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4,320,000 股,并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97,280,000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4,919,59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2,360,408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7 名,分别为无锡泰可领科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明颖、兰忆超、沈良、桂
桑、渠建平、张劭。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即 2022 年 8 月 9 日)起 36 个月,
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68,949,442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3.5602%。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68,949,442 股,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2025 年 8 月 9 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市
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43 号),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464,021 股。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已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97,280,000 股增加至 100,744,021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7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2、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
的公司总股本 100,744,021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完成实施。本次转增后,
公司总股本由 100,744,021 股增加至 120,892,825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3、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方案实
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0,892,82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2025 年 5 月 15 日,公
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完成实施。
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120,892,825 股增加至 157,160,673 股。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
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完成。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由 157,160,673 股增加至 158,285,329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其他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承诺如下:
1、无锡泰可领科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
(5)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减持股票的,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钱明颖、兰忆超、沈良承诺如下:
(1)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减持股票的,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桂桑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作相应调整。
(4)本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的董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7)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减持股票的,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
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