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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30 19:48:08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互动易平台;
(四)现场会议(包括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
(五)电话、传真及邮件咨询;
(六)路演;

(七)现场参观、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八)邮寄资料;
(九)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公司网站。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管理方法和
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
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并应加强对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公司网站、接待投资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做好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的准备工作。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档案管理: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
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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