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为电子:艾为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8 21:33:24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专项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人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九条 公司如进行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发行申请文件中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后,在具体使用募集资金过程中,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经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董事会备案查询。
第十五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相关员工薪酬、材耗、试制测试、光罩及研发相关其他费用等,可由公司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财务部每个月统计汇总,经财务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批,公司于当月末向银行提交资金划拨指令,与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审批及相关置换单据复印件财务部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秘书和审计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
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 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 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 万元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