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叉集团: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8 17:30:17
证券代码:603298 证券简称:杭叉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7 月 28 日,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叉集团”)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或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于《公司章 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
人。 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此条新增,以后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设计师、总 程师、总经理助理、营销总监、财务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副总工 监、总设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程师。 书、副总工程师。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1,309,812,049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 为 1,309,812,049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 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将导致公司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 注册资本的增加,可转债转股按照国家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可转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 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第二十六条,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