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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智造: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7-21 20:11:36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规定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上述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分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公司参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参照本制度内容,配合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报送办法,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有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
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除特殊规定外为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
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
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及编制规则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一节 适用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所属单位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证券事务部门会
同保密、技术、市场等部门就相关事项是否构成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进行研究确认后报告董事会秘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董事会秘书组织办理相关登记与报备事宜;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题会议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是否构成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进行研究决议,必要时可提请董事长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门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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