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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得医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4 19:32:08

证券代码:832278 证券简称:鹿得医疗 公告编号:2025-068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意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等法律法规和《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条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
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使用募集资金,超过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股东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的,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置换事项。。
第五章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编制半年度及年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并披露。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监管指引第 9 号》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开展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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