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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55:ST路通关注函

公告时间:2025-07-13 18: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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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 2025〕 第 7 号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2025 年 6 月 28 日, 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无锡路
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5〕
第 6 号) , 你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等公告。 我部对此高度关注, 请
你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结合函询相关股东情况, 进一步核实
并说明以下问题:
一、 回函显示, 2025 年 5 月 7 日, 吴世春与顾纪明、 萍
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汇德合伙” )、
蒋秀军、 尹冠民、 庄小正( 以下合称 “股份转让方” ) 分
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和《表决权委托协议》 , 约定股份
转让方向吴世春转让合计 6.4%的公司股份, 股份的实际受让
主体是未来设立的以吴世春为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2
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梅岭合伙” 。 股份转让方将其转让股份
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吴世春行使, 委托期
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 签署之日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或股
份转让过户完成止。
顾纪明、 尹冠民分别与吴世春签署的落款为 2025 年 5
月 26 日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载明, 鉴于《股
份转让协议》 和《表决权委托协议》 未能满足监管规则要求,
自《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签署之日起, 标的股份项
下表决权归顾纪明、 尹冠民行使, 《表决权委托协议》 对各
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顾纪明、 尹冠民分别与吴世春签署的落款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4 日的《确认函》 载明, 因《股份转让协议》 未能
满足监管规则要求, 上述协议已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经双方
口头协商一致终止, 协议自该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庄小正、 蒋秀军、 汇德合伙分别与吴世春签署的落款日
期为 2025 年 6 月 29 日的《股份转让协议终止确认函》 和《表
决权委托终止确认函》 载明, 因《股份转让协议》 和《表决
权委托协议》 未能满足监管规则要求, 上述协议自动终止,
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请吴世春:
(1) 说明 2025 年 5 月 26 日与顾纪明、 尹冠民仅签署书
面协议约定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 , 未签署书面协议约定
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的原因; 吴世春主张《股份转让协议》
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口头终止的依据, 是否符合《股份转让3
协议》 关于对协议的修改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的约定,
是否能够产生终止协议的法律效力。
(2) 说明 2025 年 5 月 26 日未能同时与庄小正、 蒋秀军、
汇德合伙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和《表决
权委托协议》 的原因; 吴世春主张上述协议已自动终止的依
据。
(3) 结合问题(1) (2) , 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协议》
和《表决权委托协议》 是否确已终止, 终止的具体时间和法
律依据。
(4) 说明吴世春向公司提交的各项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
真实、 准确、 完整, 并报备相关佐证材料。
(5) 结合上述问题进一步论证吴世春、 顾纪明、 尹冠民
是否符合提议改选董事会的法定条件。
二、 回函显示, 公司监事会拟召集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地
点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 599 号无锡国家工业设计
园一号楼四楼五号会议室, 董事会认为该地点不属于公司住
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会议地点, 不符合《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请监事会:
进一步说明上述临时股东会会议地点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及监事会关于召集临
时股东会的后续安排。
2.请董事会:
(1) 说明监事会拟召集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地点与你公司4
住所地以及近期董事会确定的股东会召开地点的距离, 是否
便于公司股东参会。
(2)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请结合上述规则以及问题(1)
的回复, 进一步说明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地点是否仅构
成召集程序的轻微瑕疵, 你公司不予披露监事会决议和临时
股东会通知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 回函显示, 董事会认为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
未排除股东可以无因解除董事职务的规定。
请董事会:
(1) 进一步说明你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关于专门
委员会委员职务不得被无故解除的规定, 是否仅指董事会不
得无故解除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如专门委员会委员丧失董
事身份, 解除其职务是否构成无故解除。
( 2) 结合问题( 1) 的回复, 进一步说明提案股东拟罢
免现任非独立董事的合法合规性。
请律师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在 2025 年 7 月 21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同时抄送江苏证
监局。
我部提醒: 上市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股东均应当严格5
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我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依法依规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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