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添燃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09 19:28:43
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5-058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超过半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行政人事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其他与薪酬计划或方案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兑现程序:
(一)行政人事部收集被考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形成初步考核建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八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非主任委员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收到提议五天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信息;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有关本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