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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智能: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7-07 17:11: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
Qingdao Paguld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科海路 77 号,邮编 26611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447,805 元。
第六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15 万股,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
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适应市场需要,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液气密元件及系统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研发;五金产品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邵安仓 45,932,362 净资产折股 2020 年 10 月
2 李玉兰 26,789,000 净资产折股 2020 年 10 月
3 李昌健 8,010,000 净资产折股 2020 年 10 月
4 青岛松岭创业投资合伙 6,292,300 净资产折股 2020 年 10 月
企业(有限合伙)
5 齐宝春 5,162,000 净资产折股 2020 年 10 月
6 青岛开天投资企业(有 4,895,000 净资产折股 2020 年 10 月
限合伙)
7 青岛松喆创业投资合伙 2,448,835 净资产折股 2020 年 10 月
企业(有限合伙)
8 青岛松鸿创业投资企业 2,066,776 净资产折股 2020 年 10 月
(有限合伙)
9 邵胜利 1,646,500 净资产折股 2020 年 10 月
10 成谦骞 1,557,500 净资产折股 2020 年 10 月
11 青岛松浩创业投资合伙 1,048,865 净资产折股 2020 年 10 月
企业(有限合伙)
12 路伟 934,500 净资产折股 2020 年 10 月
13 青岛海创汇能创业投资 794,916 净资产折股 2020 年 10 月
中心(有限合伙)
14 青岛劲邦劲智创业投资 556,446 净资产折股 2020 年 10 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0,447,80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0,447,805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 回购股份期间,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含优先股)发生变动的,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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