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元: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4 22:13:33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 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
082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收到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
[(2025)赣 10 破申 1 号、(2025)赣 10 破申 1 号之一],决定对公司启动预
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
一、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收到抚州中院送达《通知书》[(2025)赣 10 破申
1 号之一],通知公司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具体内容如下:
“2025 年 6 月 27 日,债权人马建林向本院申请债务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破产重整和预重整。本院决定自 2025 年 7 月 4 日起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同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前,向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通讯地址:江
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 666 号临川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楼 5楼;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3117944910、19069196073;邮政编码:3441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债权申报方式可关注临时管理人发布的债权申报通知。
如后期本院裁定受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与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重整期间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基
本一致的,或有关出资人、债权人权益在预重整方案基础上更加优化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二、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收到临时管理人发来的《债权申报通知函》《万向
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具体详见本公告附件),请公司债权人按照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及时申报债权。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抚州中院送达的《通知书》[(2025)赣 10 破申 1 号之一];
2、临时管理人发来的《债权申报通知函》《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4 日
债权申报通知函
尊敬的债权人:
2025 年 7 月 4 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抚州中院)决定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元科技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将在新元科技预重整期间开展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
如贵方对新元科技享有债权,请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前
按附件要求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的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
特此通知。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5 年 7 月 4 日
请注意:申报人如提交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或对重要事实虚假、隐瞒陈
述或拒绝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申报指引
尊敬的债权人:
2025 年 7 月 4 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抚州中院)决定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元科技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将在新元科技预重整期间开展债权申报和初步审查工作。为保证新元科技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新元科技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 申报主体
对新元科技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该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二、 债权人应准备的材料
(一)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 机构债权人须准备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附件 1)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如机构债权
人与新元科技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后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的复印件,并准备原件备查)。
2. 个人债权人须准备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
证件复印件。
3. 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债权,除上述第 1 项或第 2 项
材料外,还须准备:
(1)如代理机构债权人:
(a)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
(b)加盖机构公章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本人签名并用右手拇指捺印);
(c)如委托代理人为员工,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注:所函上载明的案件应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2)如代理个人债权人:
(a)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 2,债权人本人签名并用右
手拇指捺印);
(b)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本人签名并用右手拇指捺印);
(c)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注:所函上载明的案件应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为确保预重整工作中的相关文件、信息能及时高效地送达债权人,请债权人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要求提供确切的联系方式(附件 3)。
(三)格式文件
1.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原件(附件 4),载明申报材料名
称、份数、页数等,请债权人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所列的顺序整理和提交债权申报资料。
2. 债权申报登记表原件(附件 5)。
3. 债权申报书原件(附件 6),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
4. 确认债权申报无误的承诺书(附件 7)。
机构债权人应在上述 1-4 项材料上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如需),个人债权人应在上述 1-4 项材料上由本人签字并用右手拇指捺印。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债权,上述 1-3 项材料可由代理人签名并用右手拇指捺印。
(四)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 各类合同书(如各类借贷合同、购销合同、发包合同
等)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付款申请单、划账单、汇款单、订单、送货单、对账单、提货单/送货单、验收单、结算单以及银行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合同履行凭证。
2.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准备担保合同(如保证合同、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决议或授权文件(如股东会/董事
产登记证明)等担保原始材料。
3. 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准备该生效法律文
书。如案件经调解结案,应提供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如案件仅经过一审审理,除提供一审法律文书外,还应提供一审法院出具的加盖法律文书生效印章的生效证明文书;如果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须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准备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 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
准备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 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
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准备裁定书。
7. 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利息暂计算至抚州中院决定
对新元科技启动预重整之日(即 2025 年 7 月 4 日)。申报
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除盖章版利息计算表外,还需提供
Excel 版电子表格),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8. 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三、 债权人准备资料注意事项
1.债权人对新元科技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准备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2. 本次债权申报系通过网络平台完成。本文第二条所列
材料着重标注为原件的,在提交时请上传原件的照片或彩色扫描件;其余未注明原件的材料,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债权单位印章,并在提交时上传清晰的电子扫描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并在提交时上传清晰的电子扫描件。原件核对工作视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 如因债权人在申报时准备的资料不全,临时管理人通
知债权人补充准备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临时管理人通知后两日内按照临时管理人要求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的,应与临时管理人协商延长补交期限,否则因债权人准备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 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请各债权人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
权,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债权金额(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利息
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