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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新能: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03 20:08:43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金公司、华泰联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与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国泰海通、中金公司、华泰联合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就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联席主承销商和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照本所要求而提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联席主承销商和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合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3、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
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有 18 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1. 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以下简称“华电产融”)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 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司(以下简称“蜀道创投”)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3. 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下简称“国新发展”)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4. 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下简称“诚通金控”)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以下简称“南方工业”)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6.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称“中船投资”)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7.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以下简称“福建国资管理”)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8.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伙)(以下简称“广西铁路基金”)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福州榕投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9.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榕投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新能源”)
10.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以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下简称“石化资本”)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11.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浙战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配基金”)
12. 凉山州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任公司(以下简称“凉山工投”)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序号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13.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称“国机资本”)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4. 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简称“厦门产投”)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5.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1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下简称“中国人寿”)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17.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村产业投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资基金”)
18. 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司(以下简称“国风投创新基金”)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一)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华电产融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华电产融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华电产融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7 年 5 月 3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710934801X
法定代表人 李文峰
注册资本 1,345,823.546871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1 号楼 1 至 23 层 01 内 21 至 23 层
投资及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资策划;咨询服务;产权经纪。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
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
经营范围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
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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