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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3 19:13:35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
决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
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
投资、交易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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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章 重大投资和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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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五条或者第六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以
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
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
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
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
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
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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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
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十三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免于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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