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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测控:华峰测控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30 19:18:42

证券代码:688200 证券简称:华峰测控 公告编号:2025-044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6 月 30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8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5.46 万股,
作废处理 0.66 万股,截至本次授予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全部授予完毕。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以 55.0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公司独立董事夏克金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3、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30)。
4、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 年 7 月 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并同意以 55.0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0 万股限制
性股票。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 年 6 月 30 日
2、授予数量:4.80 万股
3、授予人数:3 人
4、授予价格:55.02 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及/或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限制 占本激励计
序 占授予限制性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 划公告日股
号 股票总数比例
量(万股) 本总额比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4.80 17.98% 0.04%
合计(3 人) 4.80 17.98% 0.0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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