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5 19:03:28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25 临-23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对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本议案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核心内容包括:不再设置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
本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作出对比展示,其余只涉及个别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本次修订包括了部分章、节及条款的新增或删除,序号相应予以调整。
本次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内容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 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福建闽东电力股份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 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与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 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福建省闽东老区水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福建省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闽东电力电器厂、福建省闽 电开发总公司、闽东电力电器厂、福建省闽东水电综合服务公司、闽东电力勘察设计所、 东水电综合服务公司、闽东电力勘察设计所、宁德地区输变电工程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分 宁德地区输变电工程公司。以上发起人,除
别为 19847 万股、45.60 万股、39 万股、35.8 福建省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以资产入股
万股、32.6 万股。以上发起人,除福建省闽 外,其他均以货币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以资产入股外,其他 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均以货币出资。 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45795.1455 万股,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普通股。 45795.145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批准的其他方式。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