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知日新: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25 18:18:30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第六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及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分别遵守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股份变动情况,并提交变动申请表,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