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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刚: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4 20:26:32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ST 金刚 公告编号:2025-045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存在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终止的风险,亦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2、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同意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正式启动公司重整。即使启动预重整,后续进入重整程序前需要法院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酒泉中院启动重整,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酒泉中院启动对公司的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酒泉中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经营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公司预重整概况
2024 年 7 月 8 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刚
光伏”)收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送达的《决定书》
((2024)甘 09 破申 1 号、(2024)甘 09 破申 1 号之一),公司债权人广州旷
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旷视”)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为有效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酒泉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同时指定由酒泉市人民政府组建成立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 年 7 月 9 日,临时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全国企业破
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发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2024 年 8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事项暨公司预重整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截至 2024 年 8 月 25 日 17 时报名期限届
满,临时管理人共收到 19 家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报名资料并足额缴纳投资意向保证金。
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44),根据《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的相关安排,结合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昊集团”)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本次重整确定由欧昊集团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
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临时管理人与产业投资人欧昊集团签署《重整投资协
议》。
2025 年 6 月 19 日,上海弘琪云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琪云
创”)向临时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2025 年 6 月 22 日,弘琪云创提交了《甘肃
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之重整投资方案》;2025 年 6 月 23 日,产
业投资人欧昊集团出具《关于推荐上海弘琪云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金刚光伏破产重整投资人的函》,推荐弘琪云创作为重整投资人暨产业合作伙伴共同参与
本次重整投资。2025 年 6 月 24 日,公司、临时管理人及产业投资人欧昊集团与
重整投资人弘琪云创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根据《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上海弘琪云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 2377 号 4 幢 901-4130 室
法定代表人:李震
注册资本:4,4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562837419M
成立日期:2010 年 12 月 28 日
实际控制人:李强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强 4,180 95%
2 李诗琪 220 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总部管理;科技中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能量回收系统研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弘琪云创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弘琪云创是国内领先的综合性产业投资集团公司,弘琪云创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了包括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和服务、新材料、传感器智慧物流、产业园区等诸多细分领域产业公司,已经成功投资了易天股份、新氧医美、弘汉光电、深越光电、联懋塑胶、恒坤新材料等多家 IPO 企业,目前致力于算力基础设施和服务的企业投资。
单位:万元
科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2,887 23,521 26,004
负债总额 5,664 6,107 8,438
净资产 17,223 17,414 17,566
科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71 0 0
利润总额 -191 -151 -370
净利润 -191 -151 -370
(三)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弘琪云创提供的资料,弘琪云创与公司及其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弘琪云创提供的资料,弘琪云创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四)投资的资金来源
弘琪云创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弘琪云创提供的资料,弘琪云创与其他投资主体、金刚光伏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三、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乙方: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上海弘琪云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二)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系金刚光伏现有控股股东,有意进一步通过重整投资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各方的利益。
丁方系作为乙方指定的重整投资人暨产业合作伙伴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成为参股股东。
2、投资标的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丁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金刚光伏 16,200,000 股转增股票,占重整后金刚光伏总股本的比例约 3.00%。
3、投资对价
(1)丁方为实现投资目的提供的对价/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为支付重整投资款,具体为 105,300,000 元,对应入股价格为约 6.5 元/股。
(2)重整投资款将按照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的安排使用,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债权,剩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
(3)丁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交易安排有充分了解,且已对金刚光伏充分尽职调查,并充分考虑到金刚光伏资产、财务、经营等方面自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变化对金刚光伏资产及股权价值产生的影
响,以及金刚光伏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能否完成重整工作存在不确定性,并
确认不以该等变化或情况要求减轻或免除投资人的义务,不会调减包括重整投资款总额在内的投资对价。
(三)战略合作
上海弘琪云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依托自身在算力业务方面的积累,协同乙方在新能源电力业务领域的基础上,协助金刚光伏拓展新的业务增长曲线,在“算力资源服务+能源”、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等领
域开展业务合作。
(四)交易实施步骤
1、自金刚光伏重整受理日之日起 7 日内,丁方应向甲方、乙方书面告知受让转增股票主体及其证券账户信息。
2、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7 日内,丁方应一次性支付应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3、自重整投资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起,甲方和丙方将启动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资本公积金转增手续及将转增股票过户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证券账
户的登记手续,争取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划转并原则上不晚于金刚光伏 2025 年
年报披露前划转,如因丁方或其指定主体特殊要求或未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情况,或法院、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等外部因素,导致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划转的,则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顺延期限,但各方一致同意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积极协调力争早日完成划转。
4、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丙方将推进执行
完毕重整计划,向法院申请终结重整程序。各方一致同意将积极推进重整计划的
执行工作,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力争重整计划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
5、自丁方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的规定被登记为重整后金刚光伏股东之日起,丁方成为金刚光伏法律上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6、本次重整有关交易安排,最终以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重整计划未规定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五)过渡期治理及损益安排
1、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丙方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由丙方自行负责,甲方依法负责监督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鉴于乙方本身即为丙方的控股股东,乙方不对过渡期内的公司治理进行其他安排;丁方亦不参与。
2、过渡期内,重整主体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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