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4 19:33:36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
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 董事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一)忠诚于公司和股东利益,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严格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二)勤勉尽责,以作为董事理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积极努力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尽力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任职及离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时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其权利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受到合理限制。
第九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则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决
议。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长在任职期间离职,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拟辞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
缺。在股东会未就填补董事作出决议以前,拟辞职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暂停行使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三)至(二十一)项职权。
在前款所述情形外,董事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或者出现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因董事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一节 受聘
第二十条 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说
明下列情形:
(一)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是否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是否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说明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二十一条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二节 重大事项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确不能亲自出席的,董事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之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充足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涉及向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第三十条 董事在对上述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九条所述重大事项或其他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意见。上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三节 董事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当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