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再生: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23 18:16:28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南京
杭州
天津 2025 年 6 月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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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科再生”或“公司”)
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
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会议文件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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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
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
在公告文件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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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
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至 2025 年 6 月 8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
4、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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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
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
1、授予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
予日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明确表示放弃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有
权取消该等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并在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对具
体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有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其全部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决定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数量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公司的说明,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数量由 618 人调整为 612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50.00 万股调整为 737.80 万股。
2、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股份完成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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