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顿: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0 17:59:07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康
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 公司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
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和一致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并在第一时间通报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保密该信息,并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
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
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
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
白、易于理解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在违反前述职责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于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
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发布,该等信息应可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市公司住所、证
券交易所查阅。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上述指
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
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
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
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配
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制定与披露;
(二)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制定
与披露;
(三)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制定与披露,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及时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
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
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公
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
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涨或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
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业绩出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出现第(三)项情形的同时,存在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
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上一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这两种情形,可以免于按照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该当包
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
变动的主要因素。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5.1.5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时,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
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