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钾国际:《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5-06-20 16:19:40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司章程(2024 年 11 月) 公司章程(2025 年 6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10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公司于 1998 年 10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
5,700 万股,全部向境内投资人发行,于 1998 年 1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700 万股,全部向
2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境内投资人发行,于 1998 年 12 月 24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913.8953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405.1187 万元。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肥料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肥料销售;以
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有机肥料研发;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有基础地质勘查;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货物进出 机肥料研发;基础地质勘查;复合微生物肥料研
口;技术进出口;供应链管理。 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供应链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发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2,913.8953 万股,公司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2,405.1187 万股,
本全部为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