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东阳光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时间:2025-06-17 17:35:52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次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以通讯方
式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应参会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参会独立董事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与关联方的共同投资是基于对标的公司的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产品线和市场布局情况及客户资源优势等的看好,通过参股投资的方式向数据中心上游核心部件领域延伸,有利于推动公司在数据中心领域产业布局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规划。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公司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付海亮
谢 斌
202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