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物: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6 18:42:54
证券代码:000927 证券简称:中国铁物 公告编号:2025-临 013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16 日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 5 号院 2 号楼鼎兴大厦 A
座 0530 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赵晓宏董事长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8 人,代表股份4,498,043,2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4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87,526,81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7.80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4人,代表股份2,210,516,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3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3 人,代表股份 343,535,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1 人,代表股份 343,534,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7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了如下决议:
1.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3,888,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6%;反对 3,993,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弃权 16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380,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06%;反对 3,993,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25%;弃权 16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3,892,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7%;反对 3,989,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弃权 16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384,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17%;反对 3,989,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13%;弃权 16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3,924,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反对 3,993,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弃权 1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417,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12%;反对 3,993,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25%;弃权 1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4.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3,836,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5%;反对 4,080,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7%;弃权 1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329,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56%;反对 4,080,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78%;弃权 1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3,951,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0%;反对 3,864,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9%;弃权 2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444,0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90%;反对 3,864,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0%;弃权 2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6.关于 2025 年度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3,802,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7%;反对 4,066,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4%;弃权 17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294,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56%;反对 4,066,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37%;弃权 17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7.关于公司与中国物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03,018,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06%;反对 7,286,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6%;弃权 2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032,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60%;反对 7,286,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10%;弃权 2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联股东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8.关于 2025 年度与中国物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03,060,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25%;反对 7,345,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3%;弃权 1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073,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80%;反对 7,345,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82%;弃权 1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联股东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惠燕、刘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