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2 20:02:50
证券代码:300907 证券简称:康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要点如下:
1、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及其他关于“监事”、“监事会”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步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2、在“股东和股东会”章节中,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内容;在“董事会”章节中,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两节内容。
3、相关表述统一修改,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同时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等。
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二)要约方式; 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间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告;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人民法院撤销。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