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和数量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12 17:05:0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及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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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
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925号
致: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都股份”)的委托,为公司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都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曾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了“TCYJS2024H0953 号”《 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4H1065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4H1668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 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 购 价 格 以 及 回 购 注 销 部 分 已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 和
“TCYJS2025H0618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现就本激励计划所涉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公司是由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以2011年9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
本为 7,500 万元。公司的前身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系成立于 2003 年 4 月
10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445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9 月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6,6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40,080 万股,
注册资本增至 40,080 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自
律监管决定书[2017]319 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银都股份”,证券代码 603277。
公 司 现 持 有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100749453087D”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054.45 万元,住所为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 1 号,法定代表人为周俊杰,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1779 号)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1780 号)、公司最近三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以及公司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法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拟定《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 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独立董事刘晓松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
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 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 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5、公司股东大会已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7、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等议案。
8、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等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三、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授权
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调整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有权决定本次调整相关事宜。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本次调整事由
经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24,663,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12,331,75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5股,合计转增191,098,57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615,762,075股,不送红股,2024年度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6月6日实施完毕。
2、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若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