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动力: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0 18:45:59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总体形象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指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指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制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指公司及子公司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且对子公司主要从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内控制度、审计监督与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子公司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十二条 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如为经营活动需要,必须
上报公司审查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由其董事会按照其章程规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其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其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中心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年度预算、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及说明、重大借款、向他人(包括下级子公司)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中
心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中心或子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中心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严禁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子公司总经理或执行董事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子公司股东会,经子公司股东会审批后实施。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新产品开发计划;
(六)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订、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上报本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在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总裁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由公司审计办公室、财务中心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并由公司派出人员根据公司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对重大合同进行表决。合同签署后,应报送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授权管理办法》,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在召开董
事会或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派出人员在出席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时应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的《关联交易规则》,并根据不同情形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先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照其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经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派出人员在出席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时应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为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与信息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合称“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对外投资、融资等;
(三)购买或出售资产;
(四)子公司与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签署任何协议、资金往来;
(五)子公司合并或分立;
(六)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七)修改其公司章程;
(八)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大额银行退票;
(十)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一)遭受重大损失;
(十二)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公司或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子公司审议重大事项前,公司派出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总裁汇报,同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如该决策须由公司先行审批的,则必须在公司批准后方可交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不得擅自决定应由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的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审批程序,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规则》及子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制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因工作原因了解到保密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四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