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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6 20:27:21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 年 6 月)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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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罢免等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证券及法律事务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年度考核责任书,明确分管领域的主要任务目标值和考评规则;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四)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惩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 年 6 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经召集人提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和方式的限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方式或者现场结合电子通信方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传播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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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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