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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中盐化工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6 16:13:44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之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信息公开发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无权提前获知公司信息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财务数据资料,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无权提前获知公司信息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财务数据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
超出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做好保留存档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使用公司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涉嫌犯罪的,还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报送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意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接收信息单位
接收人(签字)
备 注

附件2:
保密提示函: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 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 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 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 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 本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
2、
3、
4、
使用信息人员备案情况: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与本公司关系 身份证号码 证券帐户号码(如有)
特此回执。
回执单位(盖章):
签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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