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2:31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5 月 30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
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股
份购回守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
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股份
购回守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和权益申
报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附件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附件二):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上述数据和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
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附件三),由公司董
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后,应在事实发生的 3 个工作日内
(包括星期六)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申报其及其配偶、未满十八
岁子女(不论亲生或收养)以及该等人士控制的企业(包括有关信托人
或受益人或酌情信托的成立人)对本公司股份的持有及变动情况。上述
申报应同时抄送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人资料;
(二)交易发生日期;
(三)交易发生前后,其持有的 H 股股份类别、数量及百分比;
(四)股份的持有及变动的详细内容;
(五)如股份的持有及变动由其配偶、未满十八岁子女或其及其配偶、
未满十八岁子女控制的法团等持有,则需列明有关人士或法团与
其关系及持有股份数量及性质的进一步资料;
(六)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
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或指定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
事)及董事会秘书,并须经董事长或指定董事在书面通知上签字确认并
注明日期。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书面通知指定董事,并
须经指定董事在书面通知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或在董事会会议上,
通知各位参会董事。
第十六条 指定董事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书面通知董事长,并须经
董事长在书面通知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第十七条 如该买卖行为不存在不当情况,董事长或指定董事在收到上述第十四至
第十六条中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附件四)确
认批准其买卖计划,并由证券部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妥善保存前述书面通知及确认,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交易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证明和依据(附件
五)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 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
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半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
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季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
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五)公司延迟公布业绩期间;
(六)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七)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