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8 17:08:08
证券代码:301326 证券简称:捷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1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2025年度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2,07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其中,公司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9,070万元;公司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53,000万元,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上述担保额度可在被担保方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担保额度的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公司为控股孙公司宜宾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东莞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书》,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捷邦实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7,700,000.00 元、不超过人民币33,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东莞赛诺高德蚀刻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债务人:宜宾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债务金额:人民币200,000,000.00元
担保业务范围: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债务人:东莞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债务金额:人民币20,000,000.00元
担保业务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
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书》
保证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债务人:香港捷邦实业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债务金额:人民币7,700,000.00元
担保业务范围:指就每一保证人而言,(a)客户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或期间内产生并欠付银行的全部金钱性和非金钱性义务及债务,无论该等债务为客户实际或者或有(以任何身份,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透支、贸易、贴现或其他授信、衍生品交易、黄金或其他贵金属租借或其他任何交易、文件或法律项下的该等义务及债务;(b)至银行收到付款之日该等义务和债务上(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产生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c)因客户未能履行该等义务或债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违约赔偿或其他赔偿,或因终止履行据以产生该等义务和债务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而应由客户支付的其他金额;和(d)在全额补偿的基础上银行执行本保证书产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
保证期间: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书》
保证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债务金额:人民币33,000,000.00元
担保业务范围:指就每一保证人而言,(a)客户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或期间内产生并欠付银行的全部金钱性和非金钱性义务及债务,无论该等债务为客户实际或者或有(以任何身份,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付的债务,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贷款、透支、贸易、贴现或其他授信、衍生品交易、黄金或其他贵金属租借或其他任何交易、文件或法律项下的该等义务及债务;(b)至银行收到付款之日该等义务和债务上(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产生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c)因客户未能履行该等义务或债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违约赔偿或其他赔偿,或因终止履行据以产生该等义务和债务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而应由客户支付的其他金额;和(d)在全额补偿的基础上银行执行本保证书产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
保证期间: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债务人:东莞赛诺高德蚀刻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债务金额:人民币10,000,000.00元
担保业务范围:根据第1.1条、第1.2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
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72,07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56.42%;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3,4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68%。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书》;
4、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书》;
5、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